利未記第27章 |
1 耶和華諭摩西曰、 |
2 告以色列族云、有許願者、以人供我役事、則必估其價、 |
3 循聖所之權衡、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、男二十五兩、 |
4 女十五兩、 |
5 自五歲至二十歲者、男十兩、女五兩。 |
6 自一月至五歲者、男二兩有半、女一兩有半。 |
7 自六十歲以上者、男七兩有半、女五兩。 |
8 倘其人貧乏、不能如價、則宜見祭司、祭司視其力、以估其價。 |
9 如人以可享之牲、許獻於我、則必獻之、 |
10 美惡毋相易、如易之、則所許所易者、俱獻於我。 |
11 如所許者、不潔之畜、不堪享我、則必牽至祭司、 |
12 以估其價、或美或惡、必遵祭司所估之命、 |
13 如欲贖之、宜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。 |
14 如人許宅、供我役事、祭司必估其價、或美或惡、遵其所命、以爲定例、 |
15 如欲贖之、必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宅則歸己。 |
16 如人以所遺之田畝獻我、以供役事、則視播種之多寡、以估其價。播大麥六石者、價値二十五兩。 |
17 如其獻田、適値禧年、則爾所估之價、必爲定例。 |
18 如其獻田、在禧年之後、則祭司必權其後至禧年之歲月、以減其價、 |
19 如已獻田、而欲贖之、當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田則歸己。 |
20 如不贖田、或祭司轉鬻於人、則不可復贖、 |
21 禧年旣屆、必以其田、恒供我役、歸於祭司、若獻禮物然。 |
22 如人以田獻我、供我役事、是田乃購於人、非祖父所遺者、 |
23 則祭司必視禧年之遠近、以估其價、必使卽償其金、供我役事、 |
24 待禧年至、田歸其主。 |
25 爾所估之價、必循聖所權衡、十錢爲一兩、 |
26 首生牡畜、無論牛羊、本歸於我、不得再獻、供我役事。 |
27 不潔之畜、人欲贖之、必遵爾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茍或不贖、必視所値、鬻之於人、 |
28 凡獻我之物、無論人畜田畝、俱不得鬻、亦不得贖、 |
29 所獻禮物、不可復贖、乃必宰之。 |
30 田之所產、樹之所結、什一奉我、俱歸我耶和華。 |
31 所應輸之什一、人欲贖之、必加五分之一。 |
32 牛羊爲牧者計其數、必以什一歸我、 |
33 或美或惡、毋庸察、亦毋庸易、如其易之、則所數與所易者、俱必獻我、不得復贖。 |
34 上所載之誡命、乃耶和華在西乃山、諭摩西告以色列族者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