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第7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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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至若補過之祭、亦有常例焉、此祭爲至聖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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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宰燔牲之所、必宰補過之牲、其血灑於壇四周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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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取所有之脂、與尾、及蓋臟之脂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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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腰間左右腎、與其脂、及肝片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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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祭司悉焚於壇、是爲燔祭、以奉事我、俾得補過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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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此物至聖、惟祭司諸丁男於聖地食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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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 補過之祭、與贖罪之祭、其例維一、代爲贖罪之祭司、俱必得之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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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 祭司燔牲爲祭、可得其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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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凡禮物、以爐炊製、以鼎煎熬、以釜烹煮者、俱歸祭司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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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 或沃膏與否、以歸亞倫子孫、使其同得。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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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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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如因頌美而獻、則犧牲以外、必獻和油之饅、抹膏之薄餅、俱弗置酵、麵餅和油煎熬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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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 獻餅酬恩而外、必獻酵餅爲禮物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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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 於其中取一、舉而獻我、歸於灑血之祭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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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 獻牲以酬恩、其肉必當日食之、勿留於明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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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 如所獻之祭、由心所願、傾誠樂輸、則當日必食之、其餘明日亦可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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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 祭肉有餘、留至三日、必爇以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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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 如祭肉留至三日、而人食之、則其祭不見納於我、獻祭者亦弗稱善、祭物必爲可憎、食之者有罪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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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 祭肉爲穢物所玷、則不得食、爇之以火、如未被玷者、惟純潔之人可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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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 苟蒙不潔於其身、而食歸我之祭肉、必絕之民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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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1 如人捫他人之不潔、或獸污、或可憎之穢物、爲其所玷、而食歸我之祭肉、必絕之民中。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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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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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3 或牛、或山羊、或綿羊、其脂毋得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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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4 或自斃、或斷傷之畜、其脂可供他需、惟不得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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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 獻我之羣畜、有食其脂者、必絕於民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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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6 或禽、或畜之血、爾隨往勿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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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7 凡食血者、必絕之民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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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8 又曰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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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9 告以色列族云、凡獻酬恩之祭、必奉於我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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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0 手奉犧牲之脂、燔以爲獻。亦奉其腔、搖於我前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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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1 祭司必焚脂於壇、腔則歸亞倫、及其子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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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2 酬恩祭中、以右肩奉祭司、舉以爲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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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3 凡亞倫子孫、獻牲血與脂者、必得右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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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4 以色列族獻牲以酬恩、我取所搖之肩、所舉之腔、錫於祭司亞倫、及其子孫、著爲永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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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5 當亞倫及其子、受膏爲祭司、奉事耶和華時、耶和華命以色列族、於燔祭中、以此賜亞倫、永著爲例、歷世勿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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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 凡燔祭及禮物、或以贖罪、或以補過、或任人爲祭司、或獻以酬恩、耶和華於西乃山、所諭摩西、告以色列族、在西乃野、奉其禮物以獻者、其例如此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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