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第5章 |
1 如人目擊其情、與知其事、被召爲證、令其發誓、而不實告、於是取戾、 |
2 如出無意、而捫野獸六畜昆蟲不潔之尸、自取污衊、致獲愆尤、 |
3 如他人蒙不潔而爾捫之、由於弗察、則無論其所污若何、迨及知之、必以爲過、 |
4 如人不知、而造次發誓、或善或惡、則無論其所誓何若、迨及知之、必以爲過、 |
5 以上苟有過失、任之勿辭。 |
6 因此必攜補過之祭、獻於我前、牝羔綿羊山羊俱可、容祭司代爲贖罪。 |
7 如不能備羔、則必攜鳲鳩、或雛鴿二、獻於我前、一爲贖罪、一爲燔祭、 |
8 攜至祭司前、先獻贖罪之祭、惟折其項、剖其體、而弗中判、 |
9 灑血壇旁、瀝餘血於壇下、是爲贖罪之祭。 |
10 次獻燔祭、循其常例、祭司代爲贖罪、可蒙赦宥。 |
11 如鳲鳩雛鴿、俱無從備、則獻麵粉六升、以贖其罪、勿沃膏、勿加香、蓋贖罪之祭也。 |
12 攜至祭司、容其取麵一撮、焚之於壇、燔而祭我、以爲記錄、循燔祭之常例、此贖罪之祭也。 |
13 此數者中、祭司取其一、爲人贖罪、得蒙赦宥、祭物之餘、悉歸祭司、若禮物然。〇 |
14 |
15 如人當獻我之物、偶有差失、致獲罪愆、則必獻我牡綿羊、純潔是務、循聖所權衡、依爾所估之價、以補其過。 |
16 應獻之物、必盈其數、加五分之一、攜至祭司、容祭司取羊、代爲贖罪、得蒙赦宥。 |
17 如人干我命、爲所不當爲、雖出無意、亦有過失、自取罪戾、 |
18 緣其無知而有過、必攜牡綿羊、純潔是務、依所估之價與祭司、以補其過、容祭司代爲贖罪、得蒙赦宥、 |
19 人違我法、欲補其過、所當獻之祭、卽此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