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未記

第27章

1 耶和華諭摩西曰、

2 告以色列族云、有許願者、以人供我役事、則必估其價、

3 循聖所之權衡、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、男二十五兩、

4 女十五兩、

5 自五歲至二十歲者、男十兩、女五兩。

6 自一月至五歲者、男二兩有半、女一兩有半。

7 自六十歲以上者、男七兩有半、女五兩。

8 倘其人貧乏、不能如價、則宜見祭司、祭司視其力、以估其價。

9 如人以可享之牲、許獻於我、則必獻之、

10 美惡毋相易、如易之、則所許所易者、俱獻於我。

11 如所許者、不潔之畜、不堪享我、則必牽至祭司、

12 以估其價、或美或惡、必遵祭司所估之命、

13 如欲贖之、宜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。

14 如人許宅、供我役事、祭司必估其價、或美或惡、遵其所命、以爲定例、

15 如欲贖之、必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宅則歸己。

16 如人以所遺之田畝獻我、以供役事、則視播種之多寡、以估其價。播大麥六石者、價値二十五兩。

17 如其獻田、適値禧年、則爾所估之價、必爲定例。

18 如其獻田、在禧年之後、則祭司必權其後至禧年之歲月、以減其價、

19 如已獻田、而欲贖之、當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田則歸己。

20 如不贖田、或祭司轉鬻於人、則不可復贖、

21 禧年旣屆、必以其田、恒供我役、歸於祭司、若獻禮物然。

22 如人以田獻我、供我役事、是田乃購於人、非祖父所遺者、

23 則祭司必視禧年之遠近、以估其價、必使卽償其金、供我役事、

24 待禧年至、田歸其主。

25 爾所估之價、必循聖所權衡、十錢爲一兩、

26 首生牡畜、無論牛羊、本歸於我、不得再獻、供我役事。

27 不潔之畜、人欲贖之、必遵爾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茍或不贖、必視所値、鬻之於人、

28 凡獻我之物、無論人畜田畝、俱不得鬻、亦不得贖、

29 所獻禮物、不可復贖、乃必宰之。

30 田之所產、樹之所結、什一奉我、俱歸我耶和華。

31 所應輸之什一、人欲贖之、必加五分之一。

32 牛羊爲牧者計其數、必以什一歸我、

33 或美或惡、毋庸察、亦毋庸易、如其易之、則所數與所易者、俱必獻我、不得復贖。

34 上所載之誡命、乃耶和華在西乃山、諭摩西告以色列族者。

利未記

第27章

1 耶和華諭摩西曰、

2 告以色列族云、有許願者、以人供我役事、則必估其價、

3 循聖所之權衡、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、男二十五兩、

4 女十五兩、

5 自五歲至二十歲者、男十兩、女五兩。

6 自一月至五歲者、男二兩有半、女一兩有半。

7 自六十歲以上者、男七兩有半、女五兩。

8 倘其人貧乏、不能如價、則宜見祭司、祭司視其力、以估其價。

9 如人以可享之牲、許獻於我、則必獻之、

10 美惡毋相易、如易之、則所許所易者、俱獻於我。

11 如所許者、不潔之畜、不堪享我、則必牽至祭司、

12 以估其價、或美或惡、必遵祭司所估之命、

13 如欲贖之、宜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。

14 如人許宅、供我役事、祭司必估其價、或美或惡、遵其所命、以爲定例、

15 如欲贖之、必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宅則歸己。

16 如人以所遺之田畝獻我、以供役事、則視播種之多寡、以估其價。播大麥六石者、價値二十五兩。

17 如其獻田、適値禧年、則爾所估之價、必爲定例。

18 如其獻田、在禧年之後、則祭司必權其後至禧年之歲月、以減其價、

19 如已獻田、而欲贖之、當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田則歸己。

20 如不贖田、或祭司轉鬻於人、則不可復贖、

21 禧年旣屆、必以其田、恒供我役、歸於祭司、若獻禮物然。

22 如人以田獻我、供我役事、是田乃購於人、非祖父所遺者、

23 則祭司必視禧年之遠近、以估其價、必使卽償其金、供我役事、

24 待禧年至、田歸其主。

25 爾所估之價、必循聖所權衡、十錢爲一兩、

26 首生牡畜、無論牛羊、本歸於我、不得再獻、供我役事。

27 不潔之畜、人欲贖之、必遵爾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茍或不贖、必視所値、鬻之於人、

28 凡獻我之物、無論人畜田畝、俱不得鬻、亦不得贖、

29 所獻禮物、不可復贖、乃必宰之。

30 田之所產、樹之所結、什一奉我、俱歸我耶和華。

31 所應輸之什一、人欲贖之、必加五分之一。

32 牛羊爲牧者計其數、必以什一歸我、

33 或美或惡、毋庸察、亦毋庸易、如其易之、則所數與所易者、俱必獻我、不得復贖。

34 上所載之誡命、乃耶和華在西乃山、諭摩西告以色列族者。

利未記

第27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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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7章

1 耶和華諭摩西曰、

1 耶和華諭摩西曰、

2 告以色列族云、有許願者、以人供我役事、則必估其價、

2 告以色列族云、有許願者、以人供我役事、則必估其價、

3 循聖所之權衡、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、男二十五兩、

3 循聖所之權衡、自二十歲至六十歲者、男二十五兩、

4 女十五兩、

4 女十五兩、

5 自五歲至二十歲者、男十兩、女五兩。

5 自五歲至二十歲者、男十兩、女五兩。

6 自一月至五歲者、男二兩有半、女一兩有半。

6 自一月至五歲者、男二兩有半、女一兩有半。

7 自六十歲以上者、男七兩有半、女五兩。

7 自六十歲以上者、男七兩有半、女五兩。

8 倘其人貧乏、不能如價、則宜見祭司、祭司視其力、以估其價。

8 倘其人貧乏、不能如價、則宜見祭司、祭司視其力、以估其價。

9 如人以可享之牲、許獻於我、則必獻之、

9 如人以可享之牲、許獻於我、則必獻之、

10 美惡毋相易、如易之、則所許所易者、俱獻於我。

10 美惡毋相易、如易之、則所許所易者、俱獻於我。

11 如所許者、不潔之畜、不堪享我、則必牽至祭司、

11 如所許者、不潔之畜、不堪享我、則必牽至祭司、

12 以估其價、或美或惡、必遵祭司所估之命、

12 以估其價、或美或惡、必遵祭司所估之命、

13 如欲贖之、宜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。

13 如欲贖之、宜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。

14 如人許宅、供我役事、祭司必估其價、或美或惡、遵其所命、以爲定例、

14 如人許宅、供我役事、祭司必估其價、或美或惡、遵其所命、以爲定例、

15 如欲贖之、必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宅則歸己。

15 如欲贖之、必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宅則歸己。

16 如人以所遺之田畝獻我、以供役事、則視播種之多寡、以估其價。播大麥六石者、價値二十五兩。

16 如人以所遺之田畝獻我、以供役事、則視播種之多寡、以估其價。播大麥六石者、價値二十五兩。

17 如其獻田、適値禧年、則爾所估之價、必爲定例。

17 如其獻田、適値禧年、則爾所估之價、必爲定例。

18 如其獻田、在禧年之後、則祭司必權其後至禧年之歲月、以減其價、

18 如其獻田、在禧年之後、則祭司必權其後至禧年之歲月、以減其價、

19 如已獻田、而欲贖之、當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田則歸己。

19 如已獻田、而欲贖之、當於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田則歸己。

20 如不贖田、或祭司轉鬻於人、則不可復贖、

20 如不贖田、或祭司轉鬻於人、則不可復贖、

21 禧年旣屆、必以其田、恒供我役、歸於祭司、若獻禮物然。

21 禧年旣屆、必以其田、恒供我役、歸於祭司、若獻禮物然。

22 如人以田獻我、供我役事、是田乃購於人、非祖父所遺者、

22 如人以田獻我、供我役事、是田乃購於人、非祖父所遺者、

23 則祭司必視禧年之遠近、以估其價、必使卽償其金、供我役事、

23 則祭司必視禧年之遠近、以估其價、必使卽償其金、供我役事、

24 待禧年至、田歸其主。

24 待禧年至、田歸其主。

25 爾所估之價、必循聖所權衡、十錢爲一兩、

25 爾所估之價、必循聖所權衡、十錢爲一兩、

26 首生牡畜、無論牛羊、本歸於我、不得再獻、供我役事。

26 首生牡畜、無論牛羊、本歸於我、不得再獻、供我役事。

27 不潔之畜、人欲贖之、必遵爾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茍或不贖、必視所値、鬻之於人、

27 不潔之畜、人欲贖之、必遵爾所估之價、加五分之一、茍或不贖、必視所値、鬻之於人、

28 凡獻我之物、無論人畜田畝、俱不得鬻、亦不得贖、

28 凡獻我之物、無論人畜田畝、俱不得鬻、亦不得贖、

29 所獻禮物、不可復贖、乃必宰之。

29 所獻禮物、不可復贖、乃必宰之。

30 田之所產、樹之所結、什一奉我、俱歸我耶和華。

30 田之所產、樹之所結、什一奉我、俱歸我耶和華。

31 所應輸之什一、人欲贖之、必加五分之一。

31 所應輸之什一、人欲贖之、必加五分之一。

32 牛羊爲牧者計其數、必以什一歸我、

32 牛羊爲牧者計其數、必以什一歸我、

33 或美或惡、毋庸察、亦毋庸易、如其易之、則所數與所易者、俱必獻我、不得復贖。

33 或美或惡、毋庸察、亦毋庸易、如其易之、則所數與所易者、俱必獻我、不得復贖。

34 上所載之誡命、乃耶和華在西乃山、諭摩西告以色列族者。

34 上所載之誡命、乃耶和華在西乃山、諭摩西告以色列族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