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第14章 |
1 爾皆係爾上帝耶和華之子、毋爲死者薙髮割肉、 |
2 蓋爾上帝耶和華、特於天下億兆間、遴選爾曹、以爾爲寶、成聖之民。 |
3 毋食可惡之物、 |
4 凡茲畜牲所可食者卽牛、綿羊、山羊、 |
5 鹿麀、赤鹿、麕、麢羊、麈、麋、 |
6 凡畜分蹄支趾、反蒭出齧者、俱可食。 |
7 第分蹄不可食、第反齧不可食、駝、兔、吵噃、雖反齧而不分蹄、是以不潔、 |
8 豕雖分蹄、而不反齧、亦不潔、其肉勿食、其尸毋捫、 |
9 水中百族、凡有翅有鱗者、俱可食、 |
10 無翅無鱗者、必視爲不潔、俱不可食。 |
11 羽族之潔者、俱可食、 |
12 其不可食者、鷹、鶚、鵰、 |
13 鸇、小鷹、黑鷹、與其類、 |
14 鴉與其類、 |
15 雌雄鴕鳥、魚鷹、雀鷹、 |
16 鸕鶿、鷺鷥、鴆鳥、 |
17 鵜鶘、爰居、魚狗、 |
18 白鶴、蒼鷺、戴鵀、蝙蝠。 |
19 凡飛蟲、必以爲不潔而不食、 |
20 羽族之潔者、俱可食。 |
21 爾乃上帝耶和華之聖民、故自斃之物、毋得食之、惟遠人之主於爾家者、可以是物施之、鬻於外人亦可。烹羔勿用羔母之乳。〇 |
22 |
23 爾穀與酒、及油、什輸其一、爾牛羊之首生者、必於爾上帝耶和華特簡之室、籲名之所、食之、於是恒畏汝上帝耶和華。 |
24 如特簡之室、籲名之所、離爾甚遠、雖蒙耶和華錫嘏、不能以所輸之什一、攜之至彼、 |
25 則必易之以金、執金適爾上帝耶和華特簡之室、 |
26 以金市物、惟心所欲、或牛羊、或清酒醇醪、食之於上帝耶和華前、爾與眷聚、欣喜歡忭、 |
27 主於爾家之利未人、旣無恒業、則勿遺棄、 |
28 每三年終、必以是年所產、什輸其一、藏於爾家、 |
29 使無恒業之利未人、以及賓旅孤寡、羣至爾家、食而果腹、則凡爾所爲、可望爾上帝耶和華錫嘏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