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

第25章

1 人有訟事、必就刑官、刑官聽訟、以義人爲義、以惡人爲惡。

2 惡人宜受扑責、刑官使伏於前、依罪受罰。

3 扑惟四十、毋踰其數、恐受扑過多、則爾藐視同儕。

4 碾穀之牛、勿籠其口。

5 如兄弟同居、其一無子而死、則其妻不可他適、其弟可娶之、與嫂同室。

6 首生之子、必爲兄嗣、使不絕其名於以色列族中。

7 如弟不欲、則嫂必赴邑門、見長老曰、我夫之弟、不欲其兄得嗣於以色列族中、故不與我同室。

8 長老必召而問之、如仍不欲、

9 則嫂必於長老前、解夫弟之履、唾於厥面、曰、不欲代兄生子爲嗣者、必如是待之。

10 後在以色列族中、必以解履名其人。

11 有二人相鬬、其一之妻前、欲援其夫、脫於擊者之手、而執其下體。

12 則必斷其手、爾勿姑縱。

13 囊內勿有異衡法、一大一小。

14 家中勿有異量法、一大一小。

15 衡量法度惟一、執其公平、則可享遐齡、於爾上帝耶和華所錫之地。

16 凡行非義如此、則爲爾上帝耶和華所惡。〇

17 昔出埃及、亞馬力人所行、汝必記念。

18 爾途間困憊、亞馬力人不畏上帝、擊爾後隊之荏弱者。

19 爾上帝耶和華脫爾於衆敵、俾爾綏安、在其所錫之地、爾曹必滅亞馬力族於天下、當追憶勿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