羅馬書第4章 |
1 |
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,就有可誇的;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。 |
3 聖經 |
4 作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; |
5 唯有不作工的,只信稱不敬虔之人 |
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。 |
7 |
8 主不算為有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。」 |
9 |
10 是怎麼算的呢?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?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?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,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。 |
11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,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,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,使他們也算為義; |
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,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,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。 |
13 |
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,信就歸於虛空,應許也就廢棄了。 |
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 |
16 |
17 亞伯拉罕所信的,是那叫死人復活、使無變為有的神,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。(如經上所記:「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。」) |
18 他在無可盼望 |
19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,他的信心既不軟弱 |
20 他總沒有因著不信,疑惑神所應許的 |
21 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。 |
22 所以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 |
23 「算為他義」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, |
24 也是為我們若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而 |
25 耶穌被交給人,是為我們的過犯 |
羅馬書第4章 |
1 |
2 曰、縱有之、亦無可誇、若亞伯拉罕恃己所行而稱義、則有可誇、惟在上帝前、本無可誇也、 |
3 經云何、亞伯拉罕信上帝、遂得稱義、 |
4 凡行法者、其賞不爲恩、乃宜也、 |
5 無行法而信、稱罪人以義者、卽其信亦稱爲義、 |
6 如大闢謂人無爲、而被上帝稱義者有福、 |
7 詩云、人得赦其過、蓋其愆者有福、 |
8 主不以其有罪者、有福、 |
9 曰其得此福也、受割禮者歟、抑未受割者歟、蓋曰、亞伯拉罕信、卽其信稱爲義矣、 |
10 曰然則何日得稱義耶、受割之後歟、抑受割之先歟、非後也、乃先也、 |
11 亞伯拉罕受割禮之號、卽未受割、信而稱義之印證、如是、則亞伯拉罕可爲未受割、信而稱義者之父、 |
12 亦爲受割者之父、彼不徒遵割禮、乃行其父亞伯拉罕未受割時而信之蹟也、 |
13 蓋上帝許亞伯拉罕及其苗裔、可爲嗣子以得土、非恃法、乃信而稱義、 |
14 若恃法爲嗣子、則信歸烏有、許亦無益、 |
15 有法、此有刑、無法則無犯法、 |
16 故應許本乎信、實由上帝恩、而應許益堅、且及苗裔、其爲裔、不惟遵法、乃效吾父亞伯拉罕之信、 |
17 經云、我命爾爲萬民父焉、且上帝使死者生、變無爲有、亞伯拉罕篤信上帝、故在其前、得爲吾衆之父、 |
18 亞伯拉罕本絕望、因信而有望、得爲萬民父、如上帝云、爾之後裔、將若星然、 |
19 信之卽篤、雖近百齡、血氣衰、弗顧也、雖撒拉絕、亦弗顧也、 |
20 絕不疑上帝所應許、稍懷不信心、惟信彌篤、歸榮上帝、 |
21 其信之篤者、以上帝所許、終必能成也、 |
22 故卽其信而稱義、 |
23 經言此、蓋不第爲亞伯拉罕亦爲我儕也、 |
24 我儕若信、使吾主耶穌復生之上帝、則亦可稱義矣、 |
25 耶穌者、爲我過而被解、復生而使我得稱義、是也、 |
羅馬書第4章 |
羅馬書第4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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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
2 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,就有可誇的;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。 |
2 曰、縱有之、亦無可誇、若亞伯拉罕恃己所行而稱義、則有可誇、惟在上帝前、本無可誇也、 |
3 聖經 |
3 經云何、亞伯拉罕信上帝、遂得稱義、 |
4 作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; |
4 凡行法者、其賞不爲恩、乃宜也、 |
5 唯有不作工的,只信稱不敬虔之人 |
5 無行法而信、稱罪人以義者、卽其信亦稱爲義、 |
6 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。 |
6 如大闢謂人無爲、而被上帝稱義者有福、 |
7 |
7 詩云、人得赦其過、蓋其愆者有福、 |
8 主不算為有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。」 |
8 主不以其有罪者、有福、 |
9 |
9 曰其得此福也、受割禮者歟、抑未受割者歟、蓋曰、亞伯拉罕信、卽其信稱爲義矣、 |
10 是怎麼算的呢?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?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?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,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。 |
10 曰然則何日得稱義耶、受割之後歟、抑受割之先歟、非後也、乃先也、 |
11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,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,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,使他們也算為義; |
11 亞伯拉罕受割禮之號、卽未受割、信而稱義之印證、如是、則亞伯拉罕可爲未受割、信而稱義者之父、 |
12 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,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,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。 |
12 亦爲受割者之父、彼不徒遵割禮、乃行其父亞伯拉罕未受割時而信之蹟也、 |
13 |
13 蓋上帝許亞伯拉罕及其苗裔、可爲嗣子以得土、非恃法、乃信而稱義、 |
14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,信就歸於虛空,應許也就廢棄了。 |
14 若恃法爲嗣子、則信歸烏有、許亦無益、 |
15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 |
15 有法、此有刑、無法則無犯法、 |
16 |
16 故應許本乎信、實由上帝恩、而應許益堅、且及苗裔、其爲裔、不惟遵法、乃效吾父亞伯拉罕之信、 |
17 亞伯拉罕所信的,是那叫死人復活、使無變為有的神,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。(如經上所記:「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。」) |
17 經云、我命爾爲萬民父焉、且上帝使死者生、變無爲有、亞伯拉罕篤信上帝、故在其前、得爲吾衆之父、 |
18 他在無可盼望 |
18 亞伯拉罕本絕望、因信而有望、得爲萬民父、如上帝云、爾之後裔、將若星然、 |
19 他將近百歲的時候,他的信心既不軟弱 |
19 信之卽篤、雖近百齡、血氣衰、弗顧也、雖撒拉絕、亦弗顧也、 |
20 他總沒有因著不信,疑惑神所應許的 |
20 絕不疑上帝所應許、稍懷不信心、惟信彌篤、歸榮上帝、 |
21 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。 |
21 其信之篤者、以上帝所許、終必能成也、 |
22 所以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 |
22 故卽其信而稱義、 |
23 「算為他義」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, |
23 經言此、蓋不第爲亞伯拉罕亦爲我儕也、 |
24 也是為我們若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而 |
24 我儕若信、使吾主耶穌復生之上帝、則亦可稱義矣、 |
25 耶穌被交給人,是為我們的過犯 |
25 耶穌者、爲我過而被解、復生而使我得稱義、是也、 |